有 3 岁以下子女的妇女。
在涉及义务这一公共决策问题上,各方利益主体不仅充分参与,还须对话、商讨、辩论,公共舆论、利益群体、立法者须确保知情权,要求保持退出的机制。作为一种珍贵的政治情绪,效忠是将无支配自由作为国家理想时引发的一种可能激励,诱发个人对政治体的忠诚。
进入专题: 公民身份 共和主义 罗马精神 。反之,在君主制国家,臣民在没有完全受到法律强制下是自由的。建立在这一认识基础之上,霍布斯认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对自由的妨碍和威胁,但是,只要法律受到了制约,遵守这些法律就不妨碍自由。[27]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感情说既适用于君主国,也适用于共和国。
5. 自由主义之下的个人对国家保持永远的警惕,共和主义要求公民服从国家。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不同之处之一在于对实体正义的要求,即自由主义仅仅要求形式上的法律,共和主义对政府的要求更为苛刻,法律须为善法。当然,是采用合伙制还是个体制还将取决于经济规模的大小,如果经济规模带来的效益大于团队由于外部效用性所带来的损失,则应采用合伙制或其他类型的生产组织形式,否则应采用个体制。
一个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也称经济有效率)应是指:在给定现有资源条件下,不存在任何其他配置结果使某些人情况更好,而又不使任何其他人处境更坏。其次,不要以为所有的私有产权安排都是有效率的,不同的产权安排可能会导致不同的交易费用(如策划,签约及履约的费用)从而导致不同的经济效率。对更一般的经济环境类及社会目标,许多经济学家(包括笔者本人)给出了类似的结果。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发表的那篇文章中的定理 3就讨论这样的解决办法。
其实这是崔之元自己的理解错误。一种更为现实和合理的办法是:将精确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要求放宽为任意接近帕累托最优,这也将会使得不可能性结果变为可能性结果。
在这样形势下,我们需要的是减少大锅饭现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由于我本人不是法学方面的专家而是学和教经济学的,研究兴趣主要是经济理论特别是激励机制设计理论,并在这方面也作了一些工作,故主要对崔文中涉及到经济学的部份进行评论。读过崔之元教授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第192到194期上的《美国二十九个州公司法变革的理论背景及对我国的启发》一文,觉得其文对一些西方经济前沿理论(特别是经济激励机制设计理论)的随意解释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这样一来,即使每个人都追求个人利益,只要我们用一定的规则(设计适当的激励机制)去引导,对一般的经济环境类,都可导致资源的最优配置。
维克雷(Vickrey),赫维茨(Hurwicz),戈林(Green),瓦克(Walker)等人早在60、70年代就对公共财或信息不完全的情形证明了不存在任何直接显示激励机制,它的纳什均衡导致了帕累托有效配置。所谓公司法就是对企业的产权如何在权益当事人中划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笔者对法学没有研究,不知法学是否已在理论上证明了市场竞争和私有制之间的矛盾。经理对资产如何利用具有决定权。
换言之,...‘赫姆斯特姆定理意味着委托人也存在着‘败德问题。根据崔文对美国公司法变革的介绍及以上私有产权的定义,这些改革都没有将企业产权非私有化,而只是对企业产权的权利界定比以往更注重经理和员工的权利,但看不出将企业产权非私有化的现象。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不能简单地得出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是矛盾的这样的一般性结论。我发现现在不少人喜欢跨出自己的学科发议论,提出一些标新立异的看法以显得自己博学多才,这好像也是一种时髦,不幸的是这些人即使在本学科学有专长,却也往往会说出一些外行话,弄出一些笑话。
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后的中国经济当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中国仍处于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搞好经济仍然是中国当前的核心任务,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相对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差,到今年上半年,国营企业的亏损额开始超过了国营企业的盈利额。崔文以一种不以为然的口气写到:众所周知,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最优都是西方经济学家所钟爱的原则。结果平等也是一个社会想要达到的理想目标。股东对资产具有占有权,有权阻止经理出让资产。但激励机制理论中的显示原理告诉我们:如果真实显示策略是一个直接显示机制的纳什均衡,则它也是一个占优均衡。中国78年以来通过承认个人利益,给出更多经济自由(所谓松绑),实行权力下放的分散化决策(所谓放权),引进各种激励机制的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说明了此点。
一、 关于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的矛盾 崔文一开头就宣称美国大多数州正在进行非私有化的变革,正在走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而员工有权力排斥股东或经理在契约期内为个人私利出让资产。
有了帕累托最优这一种理想标准,我们就有了一把尺子,一面镜子、一个目标。但占优均衡是对个人自利行为一个非常强的假设,因为在现实中一个人的决策多半也取决于其他人的决策。
它意味着如果一个资源配置不是有效的,则存在着改进效益的余地:即存在着另外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使得至少某些人的福利得到了改进,而又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尽管帕累托最优标准没有考虑资源配置的社会公平问题,但它却从社会效益的角度对一个经济制度给出了资源是否被浪费的一个基本判断标准,从可行性的角度评价了社会经济效果。
当然,一个问题是如何处理剩余。如果政府将河流的产权拍卖给个人或河流早已归个人所有,则河流的产权是明确界定的,就不会有外部效用性,从而就不会发生对财产使用权的争议。自从美国经济学家格罗夫斯(Groves)和利加德(Ledyard)在1977年首先给出了这样的非直接显示经济激励机制,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对各种具体经济环境给出了相应的机制。其实,它只是一种过渡性产权制度。
在这种体制下,人们之所以没有积极性努力工作,其主要原因是许多人不愿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别人分享,同时不努力生产也能分享别人的劳动成果。赫姆斯特姆在1982年发表的那篇文章中也给出了类似的结果。
现代产权理论就是讨论在各种经济环境下,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自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明晰产权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大多数企业都应成为产权明确界定的企业。
这样,崔文所设想的委托人收买某些团队的办法使得这些人谎报的假设在理论上不可能发生。以上讨论已足以说明崔文的论断: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的深刻意义在于,它迫使人们在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有效率之间做出选择是多么的轻率和武断。
这就是说,尽管帕累托最优不可能精确达到,但可以任意接近它。在海外从事研究与教学十多年,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是大师级的学者们在论述他们的学术观念时(即使口头发言),往往会非常注重于强调结论成立的前提假设及具体约束条件。因此,这些例子不但不能说明市场竞争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恰恰相反,这些例子正好说明了产权界定清楚的重要性。但中国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经济基础与美国大不一样,中国情况恰恰相反,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过度强调结果公平(导致了吃大锅饭)而基本上忽视了经济效益问题。
人们根本不需要在这两者之间作一选择从而否定个人理性或经济效率。为了社会稳定,人们也许不得不放弃一些经济效益,增加社会福利。
有兴趣想较详细地了解这方面结果,可参考笔者为国内读者写的一些有关经济激励机制理论方面的介绍性文章及其后的参考文献。同理,如果河流产权是界定清楚的,任何想用河流或水力的人都需要按合同规定向河流的拥有者付出报酬,而拥有者同时也需按合同规定提供水力资源量,这样一来也就不会发生如崔文所描述的那样,上、下流工厂为用水而发生争执的情况。
我真诚地期望学者、专家们今后在谈论经济学学科时,特别是向读者介绍比较新的前言经济学理论时,要严肃、慎重,要注重科学性、客观性和严谨性。这意味着直接显示机制的真实显示纳什均衡是等价于真实显示占优策略均衡。